ZPMC(HF)-ZB2026-07-156船运事业部宁波8台轮胎吊运输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
- 2026-07-31
项目名称: ZPMC(HF)-ZB2026-07-156船运事业部宁波8台轮胎吊运输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
项目编号: ZPMC(HF)-ZB2026-07-156
招标公司: 上海振华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上海 上海
公告标题:ZPMC(HF)-ZB2026-07-156 船运事业部宁波8台轮胎吊运输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
公告内容:
公告标题: 振华 海 服 - ZPMC(HF)-ZB2026-07-156 宁波 8台轮胎吊运输 项目 ) 谈判采购公告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范围及相关要求
1. 采购人:上海振华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无
3. 采购项目资金:100%自有资金
4. 采购范围:见以下:
1. 项目编号: ZPMC(HF)-ZB2026-07-156
2. 2.项目内容: 宁波 8台轮胎吊 运输
(计划 8月23日 于 振华 小南通 基地 装船, 8月28 日发运)
A. 货物信息:
宁波 8台轮胎吊(6台重175T/台、另外2台177T/台,附件预配图供参考)+若干随船工装备件
B.卸货港:宁波北仑梅山港区(6台)和宁波梅山港区(2台),码头及潮汐水讯 等信息自行联系当地代理。
3.船舶要求
( 1) 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
(2)船舶证书齐全,船员证书、保险齐全。
(3)有重大类似运输优先。
(4)施工期间必须有船东代表(有经验的项目管理船长)到达现场对接,利于现场管理。
(5)投标船舶经过项目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验船)才允许投标。
(6)船舶运输费可用以承兑汇票结算。
( 7)投标使用船舶不得为中交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出让的经受买方适度改造的装备。
( 8)船舶调压载能力必须满足项目装卸要求,并提供调压载数据。且需具有左、右调载功能。
( 9)投标船舶的船级社须为IACS船级社成员。
( 10)投标船舶须为外贸船舶,该批货物需要前往香港 办理 转关 手续(振华小南通基地 - 香港转关 - 宁波) 。
( 1 1)船上所配备的缆绳需满足恶劣天气抗风要求
( 1 2)船长、驾驶员须有港机运输产品经验,要有责任心和服从性
( 1 3)如对竞谈方合同模板有异议,需明确在商务偏离提出,否则视为默认接受,后续不作任何修改
4.发运时间、到岸时间和装、卸货码头:
( 1)宁波8台轮胎吊为振华小南通基地码头装货,于2026年08月23日装船,卸货地点为宁波北仑梅山港区(6台)和宁波梅山港区(2台)。装卸免费时间8天,可合并使用。装卸港相关水文情况自行联系当地代理,具体以招标人提前通知时间为准。
(2)船东需负责办理 船舶靠离泊手 续、 “通航论证”“靠泊论证”以及“超能力靠泊” “适装证明”“稳性报告” 等相关靠离泊手续 ;
( 3)货物卸下后,工装设备需 30天 内随船返还 振华小南通基地 码头(船东对工装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损坏、灭失负责,工装的返还、卸载及交接所使用的任何时间,均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
注:上述时间均为暂定,以 招标人 提前 7天通知为准。
4.2 装卸、绑扎条款:
( 1)货物装卸、货物绑扎和解绑由 租船人 负责,装货之前的甲板、货舱清理由 船东 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围板、栏杆等干涉结构拆除由 租船人 负责。卸货后工装 30天 内运回装货地由 船东 自行负责。
(2) 船东 应密切关注天气、海况预报,及时就项目装货窗口与租船人保持沟通,并服从租船人安排。
(3) 从船舶靠妥装 /卸港泊位并作好一切可装/卸货准备后,租船人需: 5 天免费时间完成装船和绑扎, 3 天免费时间完成解绑和卸船(含卸船等待时间),所有免费装卸时间均可合并使用。
5. 自船舶装船前一周至卸货完毕,每日 12 :00按下述格式向招标人报告船舶动态:
( 1)船舶经纬度;
( 2)航向/航速;
( 3)船舶所处水域的风、浪、涌情况;
( 4)船舶横摇角度/周期;
( 5)船舶预计抵达时间 。
其他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格式合同。
5. 报价要求:须提供明细分项价格表,报价需签字盖章。
付款方式: 承租人在收到运费发票 4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应根据该运费发票付清全部款额。运费的支付方式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
6. 技术与商务偏离要求:如存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商务方面的偏离内容,请在报价单中另行备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一)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资质条件要求:
( 1)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 2) 体系认证要求: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 9001/14001/45001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 3)其他要求:必须是中交招采网供应商库中的合格供应商,不接受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交易黑名单、管控名单的供应商。
( 4)近3年发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保处罚、职业健康事故等情况。
( 5) 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等提供授权证书。制造商对授权贸易商经销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说明书(授权书已包含可免)。市场通用商品无授权贸易商货源渠道说明及正品承诺书。(本项要求仅适用于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
(6) 业绩要求: 近 3年 项目相关业绩;
( 7 )拟用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所有人即投标人,非自有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期租合同或船舶所有人该项目投标授权。
( 8 )拟用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照片、船舶相关证书、布置图(AutoCAD(.dwg)源文件,并以压缩包(.zip/.rar)格式上传)、飞边结构图(如有)。
( 9 )承诺函,详见附件拟用船舶信息承诺函模版。投标单位需对承诺函真实性负责,如中标后发现有不符合项,等同于违约处理。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交招采网”(网址:),在所投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中交招采网”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拒收其响应文件。
2.采购文件的获取:免费下载。
3.已在网并且已通过采购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参与谈判采购。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参与谈判采购。未注册“中交招采网”的单位需先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谈判采购。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中交招采网为准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中交招采网”进行线上报价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线上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以线上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五、开标
1.开标时间: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2.开标地点:本次采购在“中交招采网”线上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谈判采购公告在中交招采网上发布。
七、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1.结算方式: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2.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支票、转账、6个月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期限内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6个月期限内)等金融工具,如需贴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3.履约保证金若有: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4.质量保证金若有: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九、成交供应商平台服务费缴纳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合作更加顺畅高效,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分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 “中交招采网”(网址:)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4006765885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
1.收费标准
按照包件分档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 1)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元;
( 2)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500元;
( 3)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0元;
( 4)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每次收取3000元;
( 5)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次收取5000元。
2.支付流程
(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 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 3)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十 、联系人及方式:
采购人:上海振华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3261号 C座403室
邮政编码: 200125
联系人:孙佳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邮件:sunjia@zpmc.com
技术联系人:张汉超
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附件 : 合同 模版
沿 海 运 输 合 同
( “ 承租人 ”)
上海振华 船运 有限公司
与
( “船东”)
_______ 版本号: 2026.2 _________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3261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条款
1.1 承租人 :上海振华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3261 号
法定代表人:郑敏
电 话 : 021-58396666
1.2 船 东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
1.3 船舶
名称:
船龄:
总登记吨位:
净登记吨位:
吃水:
总长:
型宽:
登记船舶所有人:
登记光船承租人 (如有):
1.4 货物
货名:
货量:
1.5 装卸港
装货港: ,船东确认航道、码头、泊位、水文安全。最后一港一个安全泊位装
卸货港: ,船东确认航道、码头、泊位、水文安全。第一港一个安全泊位卸。
1. 6 受载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的连续五个自然日 , 如有调整,则以 承租人通知的受载期为准。
解约日: 年 月 日或承租人 通知的调整后的受载期的最后 1 天(以发生在后者为准),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则顺延。
1. 7 免费时间:装卸船时间各 天,可合并计算。
1. 8 抵港通知:船东应在船舶抵港前 7 天给予预报,抵港前 3 天给予确报。
1. 9 港口使费:船东负责船舶在装卸港产生的所有港使费用以及 “通航论证”“靠泊论证”以及“超能力靠泊”等相关靠离泊手续。
1.1 0 运费:人民币 元( 大写: ) ,含 % 增值税 , 不含税价 元 。
1.1 1 滞期费率:每艘船人民币 元(大写: ) / 天 (滞期时间),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装卸时间减去免费时间得数为正即为滞期时间。
1.1 2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人民币,船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7日内向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航次结束,工装完好卸至指定地点且双方无争议的,承租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1.1 3 货物交接:船东保证船舶及时到港,并保证按照承租人要求的时间发运货物和卸载货物。船东要提供适航适载船舶和设备,保持货舱清洁,并对货物质量及数量负责,但承租人原因直接引起的损失除外。
二、航次
2.1 航次时间: 天。航次时间是指自船舶在装货港靠泊装货码头之时起,至船舶结束运输,在指定地点向承租人 交接完毕全部工装之时为止的完整连续时间段,但应当减去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计算为装卸时间的时间段。如船舶所产生的航次时间超过 天的,则每逾期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船东应向承租人赔偿 元作为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足承租人 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则船东应继续予以全部赔偿;
2.2 船东应使船舶在开航前 、开航当时和在航程中处于适航、适载状态,并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保持船舶在抵达卸货港之前及当时处于适航、适载状态。
2.3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及至向 承租人 交接完毕全部工装时为止,货物 / 工装处于船东直接或间接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内,如货物 / 工装发生灭失或者任何损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船东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绕航
3.1 船东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不得绕航;
3.2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 绕航 ,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但船东应及时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四、受载期及解约日
4.1 船舶应在本合同 1.7 条规定的受载期内到达装货港泊位并做好一切接受货物装船的准备并在受载期内递交书面的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及已经就绪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船东在本合同 1. 6 条受载期之前发出准备完毕的通知,如果承租人接受该较早的装货日期,所用的时间应计算在装卸时间之内;如承租人不接受该较早的装货日期,则装货时间仍以原定受载期为准,船舶等候期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4.2 如能明显地看出船舶迟至本合同 1.6 条 解约日 仍不能备妥开始装货,船东应立即通知承租人。船东可享有 3 日宽限期,自 解约日 起算。在 3 日宽限期内,船东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个确保船舶能抵达并备妥装货的新的 解约日 。在收到船东上述通知后的连续 72 小时内或者在船舶准备好装货时(以较早者为准),承租人应告知船东是否行使解约权;如未作告知,则船东通知的新的解约日将适用。该日期经承租人确认后,承租人在此日期前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其根据第 4 .4 款获得补偿金的权利。
4.3 如船东未能提供上述新的 解约日,或虽提供但船舶未能在该日期前备妥装货,承租人有权随时书面通知船东解除合同。
4.4 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补偿金,自 3 日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算,按 滞期 费率计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至船舶提交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止,总额以运费的 10% 为限。补偿金累计超过运费 10% 的,承租人亦有权书面通知船东解除合同。承租人根据第 4 .3 款或本条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均计算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船东之日止。承租人有权在运输完成支付运费时,就上述补偿金金额予以相应扣减。
4.5 承租人根据第 4 .3 款或第 4 .4 款解除合同的,已向船东预付的其不应得的任何款项,船东都应退还给承租人。因承租人寻找替代船舶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船东另行赔偿。
4.6 按照对等原则,如因承租人的原因不具备装货条件,承租人也可享有最多 3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不计入免费时间内,本合同宽限期仅适用于开始装货前。
五、装卸货物
5.1 货物装船、货物绑固、卸船操作以及解绑由 承租人负责,搬移、积载、运输、保管、倒驳由船东负责。船东应配合承租人精心配载,确保货物全部装下,不能甩货;在卸货前,船东应做好卸货的准备。如装卸作业需要许可或批准,由船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船舶靠离承租人码头时,必须安排承租人认可的熟悉承租人码头和水域的港口船长上船指导,船东可自行判断是否接受港口船长现场的建议与指导,船舶靠离泊的安全责任仍由船东负责,费用由船东承担。
5.2 除非由于货物的性质不需使用船舶装卸设备或辅助设备,船舶应在整个装 / 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或辅助设备,并提供足够的动力。船东提供的所有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引起的时间损失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5.3 船东负责船上压载系统和其他设备的调试、操作、相关配套工装机具和维修,装船前船东对设备进行安全调试,确保正常使用,非 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或设备损坏导致的承租人损失和船舶延期由船东承担。
5.4 船东须在签订合同时将完整的运输手册并入合同,包括船舶载货后稳性计算、三向加速度计算。运输手册是 承租人或承租人认可的第三方海事检验机构为允许船舶运输而要求的必要文件,承租人或承租人认可的第三方海事检验机构有权要求船东修改运输手册,因修改运输手册而产生的费用和延期由船东承担,如造成承租人其他损失,船东应予以赔偿。
5.5 船东保证船上其他货物是合法货物,不包含违禁品、毒品或其他非法物质或偷渡者,且货物不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损坏。船东应承担因违反上述的保证或与非承租人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使承租人遭受的所有责任、成本、损失、罚款、费用。
5.6 卸货后工装由承租人在卸货港清点,并由船东在卸货后 天内运回振华 基地,如果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船东应向承租人赔偿 元 / 天作为逾期违约金。船东对工装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损坏、灭失负责,船东和承租人做好现场工装交接,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如工装随船舶从卸货港开航并返回装货港或承租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航行时间及在装货港或承租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发生等泊、工装的整理、打堆、返还、卸载、检验及交接所使用的时间及清理甲板所使用的时间,均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如工装在卸货港不随原船返回,由船东负责工装下船,工装的整理、打堆、返还、卸载、检验及交接所使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如原船返回装货港,承租人才有清理甲板的义务,船舶开航即视为甲板清理完成,承租人后续不作任何费用增补。
六、装卸时间
6.1 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截止
船舶到达装货港泊位或卸货港泊位,并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一切准备后,船东应向承租人的指定人员给出书面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及已经就绪的相关证明文件。除非满足前述全部条件,否则船东发出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视为无效。当且仅当船舶靠泊至装卸货码头泊位、船舶实际已做好装卸货准备以及船东发出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才能计算装卸时间。如果船舶已按照前述的要求在装港 / 卸港做好装 / 卸货的准备,但因承租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前往指定的装 / 卸货位置,船东仍可在惯常的锚地或可安全抵达的惯常锚地的附近递交该通知书,不论是否在泊位。
装货阶段的装卸时间从承租人收到船东发出的有效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开始计算直至货物在船上全部系固稳妥为止。卸货阶段的装卸时间从承租人收到有效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开始计算直至货物已全部移离船舶为止;如有工装带回,则至工装从码头返还至船上并固定绑扎完毕为止。
6.2 装货和卸货时间的计算
由于船长、船员的罢工或停工或者由于船舶或船东的设备故障而损失的时间,不应计在装卸时间和或 / 滞期时间之内,如果船舶在延滞期内则不应增计。
七、运费
7.1 本合同项下航次的总运费人民币 元(大写: ) ,含 % 税 , 不含税价 元。包含 1% 的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需根据承租人要求提供安措费投入证明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投入记录 ) 进行计量。
7.2 卸货完成后(如有工装返还的,应在工装返还后),船东向承租人提供付款结算文件和有效增值税发票(含安措费投入证明),承租人收到相应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当于 45 日内向船东支付合同全部运费。运费的支付方式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
八、滞期费
8.1 如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计算的装卸时间超过本合同 1.8 条规定的 免费 时间,滞期费用按本合同 1.12 条中规定的每日滞期费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
8. 2 除因天气和 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始卸货后,在承租人 通知船东卸货 24 小时后船东拒不卸货的,自卸货条件具备后的 24 小时开始直至船东开始卸货为止,船东应按本合同 1.12 条中规定的每日滞期费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补偿给 承租人。
九、不留置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对本合同 1.4 条规定的货物及其工装及 承租人的其他任何财产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而进行留置。
十、费用、税收和使费
10.1 由船东支付所有由船舶引起或对船舶征收的费用:海事协调费、评估费、港务费、引航费、当地拖航费用(如需要)、代理费、拖轮费、 警戒船费、 靠泊费、 “通航论证”“靠泊论证”以及“超能力靠泊”等相关靠离泊手续费用、防油污协议、燃油、润滑油等。
10.2 由 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货物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费;船代收取的货物订舱费如果有,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船东承担,承租人不承担此项费用;船东须在开航前支付装货港的港建费,该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运费中。
10.3 由船东支付所有对运费、滞期费等所征收的税费及所产生的经纪费用(如有)。
十一、代理
双方同意由船东指定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代理人,并由船东承担代理费用。
十二、罢工
承租人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及船舶等待的时间损失等均不负责任,也不计入装卸时间及滞期时间。
十三、污染
如因船舶或船东的其他财产造成了任何污染或污染的威胁,船东应负责所有的清理及赔偿责任。船东应赔偿承租人或使承租人免于遭受或承担与该污染或污染威胁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成本、诉讼、请求或责任。
十 四 、分包、转包
除非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船东必须以自有船舶或自身光船租赁租入船舶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运输事务。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均应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以及船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船舶租用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及运输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事先提交承租人进行审查,并取得承租人对合同条款的明确审批同意。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船东将本合同下工作进行分包、转包的,船东仍对分包、转包的内容负责,并继续向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船东始终对全程运输负责。船东应妥善处理船东与其上游任何层级的船舶出租人、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第三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如因船东与上述主体之间的争议导致货物被扣留、留置、禁止卸货,船东应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索赔、请求、费用,船东应为承租人抗辩、保护承租人不因前述争议遭受损害。
如船东在任何方面违反了本条所约定的义务的,则视为船东的严重违约。承租人有权立即主张解除本合同并向船东索赔承租人受到的全部违约损失,并且船东有责任继续向承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替代船舶
15.1 如由于船期等因素,本合同 1.3 条所规定的船舶无法执行本合同,船东应提前书面告知 承租人替代方案,船东应向承租人 提供与本合同 1.3 条规定的船舶规格相同或优于本合同 1.3 条规定的船舶作为替代船舶履行本合同; 承租人 有权选择接受该替代船舶或解除本合同。
15.2 如 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其有权要求船东赔偿因此带来的承租人的相应损失。
十六、责任和补偿
16.1 定义
在本条款中, “船东集团”是指船东及其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上述各方的雇员。
在本条款中, “承租人集团”是指承租人及其承包商、分包商、合资企业和客户(与承租人有合同关系并与所租船舶执行的工作或项目有关),以及上述各方的雇员。
16.2 互免责任
16.2.1 如本租船合同其他条款对责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本第 1 6 .2 条下的互免责任仅在无相反约定时适用。
1 6 .2. 2 船东 —对因履行本租船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船东集团成员的财产(包括船舶)损失或损坏,对任何船舶残骸清除的责任、移动、照明或设置船舶浮标的费用,对船东集团成员的人身伤亡责任,以及对船上非本租船合同范围内的其他货物的任何损失, 承租人免责,即使该损失、损坏、人身伤亡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承租人集团的行为、疏忽、过失或船舶的不适航所引致。船东应补偿、保护、为承租人辩护并使其免受因上述损失、损坏、人身伤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诉讼、法律程序、诉讼请求及责任的损害。
1 6 .2. 3 承租 人 —对因履行本租船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货物或 承租人集团成员的货物或财产(包括所有或租赁)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坏,对因货物迟延而引起的责任,对任何货物残骸清除的责任、移动、照明或设置货物浮标的费用,对承租人集团成员的人身伤亡责任,船东免责,即使该损失、损坏、人身伤亡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船东集团的行为、疏忽、过失或船舶的不适航所引致。承租人应补偿、保护、为船东辩护并使其免受因上述损失、损坏、责任、人身伤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诉讼、法律程序、诉讼请求、要求及责任的损害。
十 七 、保险
1 7 . 1 为保护 承租人免于 第 16.2.2 船东责任,船东应自费办理保险,并添加承租人为共同被保险人,且保险人放弃对承租人的代位追偿权。在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表要求时,船东应将根据本合同保有的保险原始单证向他们提交。
17.2 船东应为船舶购买足额保险,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承租人提供以下保险凭证的副本:
(1) 船壳险:按《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投保,保单需覆盖本航次全程,保险公司评级不低于标普评级 A 。
(2) 保赔险( P&I ):船东须提供国际保赔协会集团( IG )成员签发的有效入会证书。
(3) 战争险:若本航次途经战争风险区域(如红海、波斯湾等),船东须购买特战险并提交保单。
(4) 海盗赎金险:若本航次途经海盗高危海域(如西非、亚丁湾等),船东须购买绑架赎金险并提交保单。
(5) 美国水域凭证:若本航次涉及进入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水域,船东须提供联邦责任证书( COFR )及加州责任证书( CA COFR )。
船东应确保所有保险在本航次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船东未按要求投保或提供保险凭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船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 八 、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的疏忽和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船东的服务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任何行为、疏忽或怠职而与他船碰撞或触碰,或与其他非船物体发生碰撞或触碰的,则根据本合同船东应就他船或非载货船或承租人所受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承租人赔偿。
十 九 、合规条款
1 9 .1 保密
1 9 .1.1 双方均应对另一方或其成员向其披露的所有保密性质的技术、规格、发明、工艺、商业机密或秘密计划,以及与另一方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与对方业务或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1 9 .1.2 除非取得对方明确同意,或任何法律法规有要求或法院有命令,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外的任何目的。
1 9 .1.3 双方应将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本方义务而需知晓的本方代表、雇员、代理人、顾问和承包商,还应确保该等代表、雇员、代理人、顾问和承包商遵守与约束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义务相对应的保密义务。
1 9 .1.4 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双方承诺不得在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向任何人披露有关对方的任何保密信息(第 1 9 . 1.2 条项下允许的除外)。
1 9 .2 反贿赂和腐败
双方保证并承诺,双方将分别遵守美国、欧盟、英国、丹麦和任何其他与反洗钱和反贿赂相关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法令和/或官方政府命令和要求。
1 9 .3 健康、安全和环境
双方声明并保证其制定了 HSE 责任政策,双方应并应确保其员工、代理人、运营商、承包商和船舶完全遵守有关 HSE 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规定。
1 9 .4 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归各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在本协议范围之外开发的知识产权,均仍然为该方自有财产。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各自所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侵害另一方知识产权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9.5 制裁
1 9 .5 . 1 就本条款而言:
“受制裁活动”系指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特别指定国民清单( SDN 清单)所制裁的任何活动、服务、运输、贸易或航行。
“制裁机关”仅指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
“受制裁方”系指在任何时候被列入 OFAC 特别指定国民清单( SDN 清单)的任何个人、实体、组织或船舶。
1 9 .5 . 2 船东保证,在本租船合同签订之日及整个合同期间,他们、注册船东、光船承租人、二船东、管理人、船舶和任何替代船舶均不是受制裁方。
19 .5 . 3 承租人保证,在本租船合同签订之日及整个合同期间,他们和任何转租承租人、托运人、收货人和货方均不是受制裁方。
1 9 .5 . 4 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违反了上述 1 9 .5 . 2 或 1 9 .5 . 3 条款,则未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和 / 或索赔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十 、 不可抗力
20 .1 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合同一方(“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一项或多项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而造成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等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承担举证义务。
2 0 .2 通知与减损
受影响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五(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该通知中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该事件开始(或第一次发生)的日期及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另一方书面要求的,则受影响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以及其影
响程度的相关证明。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 5 )个工作日内,受影响方应将该等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一份书面陈述,说明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最终所产生的实际或预计的影响。
受影响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通知措施)以避免、减少或阻止该种不可抗力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因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或损失不能减轻的,则在相应的限度内不应部分或全部免除受影响方的违约责任。
2 0 .3 合同终止
如已按照上述第 2 0 .2 款发出有效通知,且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如下任一后果的:
1)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不合法的;或
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超过【 10 】日或累计超过【 15 】日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本合同根据前述约定而终止的,则双方互不承担因该种终止情形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的违约责任,除非存在上述第 2 条所述的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或损失不能减轻的情形。
二十一 、拼货
船东保证船上其他货物是合法货物,不包含违禁品、毒品或其他非法物质或偷渡者,且货物不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损坏。船东应承担因违反上述的保证或与非承租人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使承租人遭受的所有责任、成本、损失、罚款、费用。
二十二 、其他
22 .1 船东保证,本合同所列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等全部证书齐全、合法、有效。拥有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且无权利瑕疵,若第三人主张对该船舶的权利而造成 承租人的损失,船东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签订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有权要求船东提供上述证书及证明材料,任何因船东延晚或拒绝提供上述证书及证明材料所造成的承租人损失需由船东承担。
22 .2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2 .3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给对方或其代理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22 .4 本合同一式四份, 承租人、船东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承租人 :上海振华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人 代表: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3261 号
船 东:
船东代表: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
附件 1 分工界面
分工界面
1.0
装船前
责任单位
1.1
签发装载手册(含配载方案)
承租人 责任
1. 2
稳 性和加速度计算
船东责任 ,承租人 船运设计复核
1.3
抵港通知 ( NOR)
船东责任
1.4
装卸货码头确认
承租人 确认装卸码头、泊位状态,如因码头泊位安排不及时,或码头未具备卸货条件产生滞期费, 承租人 需承担。
船东确认装卸码头、泊位安全状态,承担靠离泊安全责任。
1. 5
组织海事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
海事评审类型: A.通航评审
B.未验收码头评审
C.超限靠泊评审
D.其他评审
A.船东负责
B. 港方牵头船东负责
C.港方牵头船东负责
D.船东负责
1. 6
船东递交 N OR 前,船舶及船上所有人员符合港口的检疫 /防疫要求
船东责任
1.7
船运工装准备:
1)16T牵引卷扬机4台+28mm钢丝绳(1000m)
2)16T带缆卷扬机2台+39mm钢丝绳(200m)
3) 船上轨道
4) 地锚水箱
5) 备件箱
6) 滑车卸扣(总根、转向)
承租人 责任
1.8
三方联系人通讯录
承租人 责任
1.9
卷扬机电源线及接线箱
承租人 责任
1.10
2台定位卷扬机位置确认及装卸货前定位钢缆带缆
船东责任,船长确定 2台定位卷扬机位置,船员带钢缆稳船,如需设备辅助,承租人配合
2.0
装货港
2.1
装货港港使费,安排靠离泊包括不限于辅助拖轮
船东责任
2.2
装货前的船舶准备包括不限于 :
A. 保持平整干净的装货甲板
B. 甲板强度不够,加强工装
C. 铺轨道,卷扬机定位等装货准备工作
D. 甲板空间不够, 甲板干涉结构拆除 ( 围板、浮箱、栏杆、缆桩等)
A. 船东责任
B. 承租人责任
C. 承租人责任
D. 船东责任 ( 可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工作界面)
2.3
安排办理登轮证、 船上 动火证
(岸上动火证由 承租人 基地 负责)
船东责任
2.4
提供并连接装船所需船用 电源(变压变频器)
船东责任
2.5
全部卷扬机、配电箱接线
承租人责任
2. 6
货物 吊装 / 滚装上船并绑固 , 提供绑扎合格证明
承租人责任
2. 7
装船过程中船舶调压载 , 船舶安全管理
船东责任
2 . 8
货物交接
承租人责任
2.9
装卸货期间拖轮守护
船东责任, 承租人 承担费用
3.0
航行期间
3.1
每日船报
船东责任
3.2
根据 承租人 要求每日检查货物 甲板 绑扎情况,及时详细汇报并通知 承租人 货物、海绑异常,极端天气、战争、海盗等突发状况
船东责任
4.0
卸货港
4.1
卸货港港使费,安排靠离泊包括不限于辅助拖轮
船东责任
4.2
卸货前的船舶准备包括不限于甲板干涉结构拆除
船东责任
4.3
船东递交 N OR 前,船舶及船上所有人员符合港口的检疫 /防疫要求
船东责任
4.4
安排办理登轮证、 船上 动火证
船东责任
4.5
提供并连接卸船所需船用电 源
船东责任
4.6
提供水龙带及压载水,为地锚水箱供水及看水
船东责任
4.7
货物解绑并 吊装 / 滚装下船
承租人责任
4. 8
卸船过程中船舶调压载 , 船舶安全管理
船东责任
4.9
货物交接,船舶离港
船东责任
4.10
码头港杂费,包括但不限于( dockage、wharfage、stevedoring、port dues、berth dues、berth fee)
船东责任, 承租人 承担费用
4.11
船舶甲板清理(马脚、吊耳等焊接件)
承租人责任
4.12
随船工装设备运回基地
船东责任
附件:宁波8R运输项目竞谈公告-更新.pdf
附件:附件-拟用船舶信息承诺函模版.docx
附件:附件梅山8R外租船要求.pdf
附件:梅山8R配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