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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发展消防器材采购采购公告

  • 2025-07-18

项目名称: 宝钢发展消防器材采购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RA25071800950

采购标的物: 二氧化碳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水带

项目地区:上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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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单号:RA25071800950

采购方式:公开

报名截止时间:2025-07-22T00:00:00.000+08:00

报价截至时间:2025-07-28T14:15:00.000+08:00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MFZ/ABC-1 不限 1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MFZ/ABC-2 不限 1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MFZ/ABC-3 不限 5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MFZ/ABC-4 不限 3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MFZ/ABC-5 不限 6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 MFTZ/ABC-35 不限 1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 MTT-2 不限 2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 MTT-3 不限 5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 MFTZ-24 不限 100.0 具(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水带(25米) 直径65(新品) 不限 500.0 个(计件) 2025-08-31T00:00:00.000+08:00

* 交货地址:上海上海宝山区宝杨路宝发展

* 商务条款:一、订单下达及接收1.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双方通过采购订单确认具体交付数量、交付日期、交付地点等信息。2.买方通过买方电子商务平台()向卖方下达订单。3.买方在平台开放商品订单处理权限给卖方,卖方负责及时接收和处理。卖方收到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订单并处理,如无法满足订单要求可以拒绝订单。买方如需更改订单内容,应在卖方发货前及时通过平台提交订单变更申请,经卖方同意后方可变更订单。4.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订单,不论是否存在电子签章,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交付、运输和接收1.交付地点:买方采购订单指定的收货点,区域全国。2.包装要求和费用:卖方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商品,包装应适合相关运输方式,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货物信息及收发货单位等相关信息,费用由卖方承担。包装方式无约定或无通用方式的,卖方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物及产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由用户负责处置,但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3.卖方发货前,需登录买方的平台对拟发货物做发货信息输入。4.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指定收货地点后转移三、结算和付款1.货物品名、规格和单价以本协议附件《框架协议清单》为准。2、支付方式: 欧冶通宝/商票【1个月支付,兑付期限6个月】3.运费支付方式:运费包含在货款中。4.货到现场质量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5.付款期限天数:买方自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 30 天内支付。6、结算补充说明:无。

* 技术条款:技术质量和验收要求1.技术质量要求:产品设计、技术参数、型号规格、质量标准、安全和环保标准、有效期限、售后服务、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等均以标的产品生产厂商或其指定生产厂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准,同时卖方保证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具体的技术质量要求,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和图纸(如有)、产品说明书或原厂质保文件为准。2.数量和型规验收:收货单位根据卖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和型规验收以买方计量结果为准。大宗散装货物允许有不超过 10% 的增减幅度,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3.质量验收:买方或买方委托的收货单位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对货物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并在收货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质量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买方或买方委托的收货单位验收结果且卖方无异议为准。如双方对质量验收的结论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确认或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鉴定。4.质保期: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质量异议提出期限;对质保期无约定的产品或货物,在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使用起 12 个月内买方可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二年。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600万元

采购商名称: 上海欧冶采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销协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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