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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区(县)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9-08-18)

  • 2026-01-18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上海市区(县)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9-08-18)

项目编号: 沪建建管[2009]55号

招标公司: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项目地区:上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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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09]55号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加强企业动态监管,现决定开展本市区(县)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区(县)级建设工程企业指2009年7月1日之前,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筑业施工(含劳务)和丙级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

(二)检查 内容

按照现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等级标准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和非注册人员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二)具体安排

自查阶段 ——2009年8月17日—9月16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对其所审批的建筑业施工(含劳务)和丙级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材料由企业资质检查工作自查报告和汇总表二部分组成( 表式见附件一 )。

核查材料务必于9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

抽查阶段 ——2009年9月23日—10月16日,市建管办组成市级检查组对区(县)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且不少于5家。

总结阶段 ——2009年10月19日—10月30日,市级检查组汇总抽查材料,形成总体报告报领导审核后召开区(县)会议,反馈检查情况,同时提出下一步资质审批工作管理要求。

三、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分限期整改和证书撤回。

(一)合格

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条件要求;且2008年迄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检查结果为合格。

(二) 不合格

1 、 限期整改

对人员及其它指标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且2008年迄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证书撤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回证书:

(1)项目经理或注册人员为零的;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3)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4)2008年迄今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8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处理

对自查阶段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回证书。整改过程中的企业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不得申请升级和增项;对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仍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书撤回手续。

对抽查阶段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由市建管办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回证书,整改过程中的企业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不得申请升级和增项。纳入证书撤回的企业在市建管办公告后由相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检查要求

资质检查工作是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高度重视,抓紧落实专项检查的各项组织工作。同时,要加大扶优扶强力度,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指导帮助企业通过改制、兼并和重组等手段,适应建筑市场变化。各建筑业企业要以此为契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在开展本次专项检查中,市级检查组成员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本着“务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强化服务指导意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9月7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同时推荐一名资质审批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人员,作为市级检查组备用成员参与本次抽查工作( 表式见附件二 )。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608室

邮编:200032

电话: 54614788*6083 传真:64049427

联 系 人:方建慧 于俪鹛

电子信箱: amandareve@126.com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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